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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省道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汽車租賃企業在辦理租賃業務時,應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汽車租賃企業不得為假借汽車租賃名義從事非法營運者提供或變相提供各種便利條件。這就意味著,汽車租賃企業只能租車給客戶,不能提供開車的駕駛員。
  記者瞭解到現有的“專車”駕駛員大多是勞務公司簽訂的協議,並非租賃公司的。但如果發現開車的駕駛員與租賃公司有任何關係的話,管理部門將按照《省道條》,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處罰。  (原標題:租賃公司只租車不得提供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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